来源:BB贝博APP体育 发布时间:2024-07-29 13:27:32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卫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2023年度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强制案卷进行了评查,经自查自评、集中评查等环节,评选出16件优秀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3年4月24日,王某国酒后驾驶宁ET****号小型轿车(出租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白桥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五葡路与白桥村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王某国的行为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王某国被查获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51mg/100ml。经询问,王某国称其于2023年4月24日凌晨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某餐厅一个人边吃饭边喝了5瓶“雪花”啤酒(每瓶500ml),后回家休息。7时许,其驾驶宁ET****号小型轿车(出租车)前往老家。王某国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王某国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王某国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给予王某国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从违法成本上看,违法当事人不光失去自由、金钱,更重要的是一个出租车司机被吊销了驾驶证,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当事人也失去了养家糊口的工作,因此违法成本是巨大的。很多驾驶人都觉得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早上酒醒了,抱有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但是这种意识是错误的。酒后别“作”,即便只喝了一杯酒也不能开车,喝了“隔夜酒”“隔顿酒”更不要掉以轻心。
2023年10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中卫市某土特产商行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货柜上有不一样的种类、标注“宁夏枸杞”字样的空包装袋共计160个。因其不能提供“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手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该商行经营者称其于2022年从“拼多多”上购进:1.标注“宁夏枸杞 净含量:250克”字样的红色空包装袋100个,进价为0.5元/个;2.标注“宁夏枸杞 百年贡果 手工精选 免洗 净含量:500克”字样的空包装袋10个,进价为0.5元/个;3.标注“宁夏枸杞 净含量:500克”字样的红色空包装袋20个,进价为0.6元/个;4.标注“宁夏枸杞 滋补佳品 中国·宁夏出品 净含量:100g”字样的红色空包装袋30个,进价为0.3元/个;5.标注“头茬 宁夏枸杞 宁夏·特产 净含量:250克”字样的牛皮纸空包装袋50个,进价为0.5元/个。上述包装袋用于包装散装的枸杞,在塑料薄膜封口机封装好之后进行销售。经认定,该商行销售侵犯“宁夏枸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卫市某土特产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包装袋160个;2.罚款1000元。
宁夏枸杞地理标志品牌效应不断彰显,不法经营者为谋取更多私利,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打击了破坏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品牌声誉,强化了地理标志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持续深入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明显问题,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商标专利申请注册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强化严格执法,全力护航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强化战略实施,助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2022年12月2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有限责任公司九单元气液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做执法监测采样,监测结果为,该公司九单元气液焚烧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3mg/m³,超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标准限值(30mg/m³)0.44倍。
执法人员为保证执法监测规范性,全程记录了执法检查、现场监测采样视频并制作相应证据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出具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报告》(2022FQZF09),同时调取了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规定的标准限值。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第二类第(一)项第3条“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标准,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对项目配套废气治理工艺及设备做了提升改造,后续执法监测颗粒物浓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本案体现了中卫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的协调联动,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案件的现场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环境监视测定机构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采样、分析、数据质量控制等工作。灵活、密切、高效地联动衔接保证了采样监测的规范性,提高了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环境监视测定能做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且能作为执法办案的最直接、有效的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在今后的执法中,可加强完善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通过执法人员、监测人员联合开展检查,既是技术经验与现场经验相互支持、互为补充,也是在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验证等方面为企业污染防治的“把脉问诊”。做好执法监测协同联动,保证执法与案件办理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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